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8,交,8,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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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8號
原 告 鍾尚易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梁郭國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 、第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被告機關所在地在高雄市鳳山區,而原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小港區,其違規行為地則在彰化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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