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鄭子韋
陳晉懿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㈠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原告未繳納,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㈡請提出被告陳健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㈢查原告起訴時,僅於行政訴訟起訴狀載明原告為「海軍陸戰隊陸戰99旅」,代表人為「張明德」,未於起訴狀內檢附原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到院,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予補正原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