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8,簡,3,2019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

代 表 人 吳廣菖
訴訟代理人 林國龍
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述期限內補繳。

二、另請提出被告楊柏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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