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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5號
原 告 海軍一六八艦隊
代 表 人 張獻瑞
訴訟代理人 陳湘菱
陳尚偉
蘇耿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朝程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查本件起訴狀內未附繕本,請原告一併補正起訴狀繕本一份(繕本應記載本件案號即108 年簡字第45號)到院。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溫朝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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