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楊耀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之食品安全衛生法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5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遵期如數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