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8,簡,6,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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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

代 表 人 林家宏
訴訟代理人 鍾勝原
劉家豪
被 告 周凱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229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2,094元,是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惟於原告民國108 年3 月4 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為桃園市○○區○○里○○路00號,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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