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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7號
原 告 吳慶昌
傅文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潮州鎮公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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