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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文元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6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另原告之上訴狀未附繕本,請一併提出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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