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9,救,5,2020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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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6號
109年度救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代表人嚴德發)、被告國防部訴願

審議會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7日
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6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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