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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趙福生
林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靜宜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原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原告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謝靜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原告催告被告償還本件款項之存證信函回郵證明(正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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