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海軍一五一艦隊
代 表 人 王國強
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
趙芸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恩光、李正光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原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查原告起訴時,僅於行政訴訟起訴狀載明原告為「海軍一五一艦隊」,代表人為「王國強」少將,未於起訴狀內檢附原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等),致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補正原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
另查,原告亦未檢附對被告寄送之相關催告通知(存證信函)與該通知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證明。
原告亦應提出相關催告通知(存證信函)文件及郵件收件回執證明正本到院。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李恩光、李正光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