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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5號
原 告 蘇秀山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上列原告間因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以109 年度簡字第45號裁定命原告補正裁判費、處分書、訴之聲明為何,原告業已補正裁判費並重新提出書狀,惟仍未完整。
請原告提出欲撤銷之「原處分書」,並明確於訴之聲明中載明「撤銷某某處分,請被告給付○○元」,因原告始終未提出原處分書,本院實無從得知究竟要審理何案件?另原告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各1 份,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答辯。
若逾期未補正,將逕予駁回,請原告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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