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9,簡,45,2020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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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5號
原 告 蘇秀山
上列原告因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
應行補上列原告間因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法院之前已經給原告下過兩次裁定請原告補正,原告雖然有寄狀子來,但內容都沒有針對法院要的東西回應。

請原告依照以下正確提出,否則法院可以駁回起訴:㈠、提出欲撤銷之「原處分書」;

㈡、在訴之聲明中寫「撤銷某某處分,請被告給付○○元」。

二、請原告按照上面寫,不要再用自己喜歡的方式寫,要給法院「原處分書」,法院才知道你要告什麼;

請求的金額要明確有一個固定的金額,不能說要請求2 萬到3 萬這種不明確的內容,至於如果有其他要說的,可以另外寫,法院都會看。

但訴之聲明務必依照上面的方式,才知道原告到底要告什麼,以及要請求多少錢。

三、請原告按照上面寫兩份一樣內容的起訴狀,一份要給法院,一份要給被告。

法院知道原告住很遠,所以都寄裁定請原告補正,沒有請原告花時間花車錢來現場由法官解釋給你聽,如果原告還是不願意依照上面說的寫起訴狀,真的要麻煩你跑一趟,因為法院無法在你都沒有說清楚到底要告什麼的情況下審理。

如果法院一直提醒之後,原告還是沒有補正,依照法律規定會把原告駁回,請原告注意。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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