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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63號
原 告 順甲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豐裕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一一○年度交字第一六三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以原告起訴後逾期未補正原告起訴狀內公司印文、代表人簽名及訴狀內被告代表人姓名錯誤為由,分別以110年度交字第163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惟查,原告已於上開駁回裁定尚未送達原告前之111年2月24日補正完畢(該裁定於111年3月2日寄存於原告所在地之派出所,經10日始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回證及本院加蓋於原告補正之行政訴訟起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
原告既在收受該案件駁回裁定前補正,應認原告已補正完成,故上開駁回原告起訴之本院111年2月18日所為110年度交字第163號裁定應廢棄,本院應續行訴訟,並將該案件送被告機關重新審查。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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