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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啓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2月6 日本院110 年度交字第2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
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茲上訴人111 年1 月10日提出本院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亦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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