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10,稅簡,3,202209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晃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計算式:2,000元+1,000元=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上開期限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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