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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陸軍軍官學校
代 表 人 陳建義
訴訟代理人 賴育典
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原告並未繳納,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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