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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李春政
訴訟代理人 黃震遜
薩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昶廷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一、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劉昶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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