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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之勞動相關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30日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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