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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7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傳染病防治法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
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原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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