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10,簡,52,2022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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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2號
原 告 陳黃玉映
上列原告因土地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雖具狀提出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惟原告雖於訴之聲明記載「確認原處分無效」,但卻未提出該「原處分」。

原告所提出之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110年10月14日函文僅是函覆原告之說明,並無何行政處分之效力;

原告提出之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109年10月19日函文僅是繳費通知;

原告另提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判決,倘對此判決不服應於民事訴訟中救濟,而非提起行政訴訟。

是請原告提出正確之原處分,以利本院確認本件之訴訟標的及審理範圍。

倘原告逾期提出或提出不正確,本院將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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