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10,簡,61,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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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1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李春政
訴訟代理人 陳仕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偉凡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一、查原告起訴狀訴訟代理人欄位中載明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為「陳仕隆」,惟未見原告提出蓋有機關關防及原告、陳仕隆用印之委任狀到院,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

另原告所提之起訴狀內固附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令、海軍陸戰隊九九旅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償還賠償金額保證書、保證書等影本為證,惟上開文件均模糊不清致難以辨識,是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就上開文件提出較易辨識之影本到院。

另查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起訴狀繕本(含書狀及其附屬文件,起訴狀繕本應記載本件案號即110 年度簡字第61號)。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高偉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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