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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12號
原 告 王毅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又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原告應遵期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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