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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代 表 人 周廣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抗告人指定之專用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頁)。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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