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11,簡,37,202302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7號
原 告 陳明雄
上列原告間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為此,本院前於112年1月3日1裁定命原告補正,惟原告並未正確補正,本院乃再次裁定命原告補正,倘原告屆時仍未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

二、首先,本院先前已告知,原告所列之被告,並非行政訴訟法上之機關,但原告仍未更正,原告若是要對某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提起,而非這裡的行政訴訟,請原告先確認自己是要告某個人,還是要告某個機關,重新寫狀子給法院。

三、再者,本院先前已告知原告,要提出不服的原處分,以及對原處分救濟的申復資料或訴願決定給法院,但原告只有提出屏東縣政府105年6月20日屏府社助字第10519439500號函,並沒有提出相關的申復資料或訴願決定,且從原告提出的函中看起來,屏東縣政府僅通知於原告要擇一領取,並未對原告有何處分,原告若有相關資格被取消,應以被取消資格之行政處分為訴訟標的,並提出相對應之訴願決定給法院。

此外,原告若希望領回津貼或年金,同時亦應於訴之聲明載明請求之金額。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