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11,簡,38,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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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8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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