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11,簡,40,2023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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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0號
原 告 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

代 表 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黃怡綸
被 告 尤子鴻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

本院依原告填具之送達處所(臺南新化○○00000○○○)郵寄,於111年12月7日由原告內部人員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是原告應自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繳納裁判費,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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