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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告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
代 表 人 林士偉
訴訟代理人 陳芳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鍾偉凡、黃珠英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固提出前曾向被告鍾偉凡催繳之存證信函,然未檢附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無法確認被告是否已受通知。
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上開文件到院。
另請一併提出曾向被告黃珠英催繳之證明文件,如為存證信函,亦請提出收件回執。
二、請提出被告鍾偉凡(Z000000000)、黃珠英(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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