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12,交,18,2023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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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8號
原 告 劉吉成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起訴未附裁決書正本,致本院無從得知原告究竟所告為何,為此,本院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業已裁定命原告提出,惟原告收受該裁定後僅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違規查詢表。

故再次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裁決書正本過院,逾期將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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