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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鄭啟明
上列抗告人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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