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12,簡,13,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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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張明福
上列原告因區域計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起訴應於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所明定。

經查,原告提出本件行政訴訟,惟狀內未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原告起訴程式容有違誤。

是以,原告應依上開期限提出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即111年12月7日屏府地用字第11168932100號裁處書及112年3月28日台內訴字第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到院(書狀註明本件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3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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