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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蘇秀山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徵收補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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