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7,交,33,2018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3號
原 告 張佳揚
訴訟代理人 張禕行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原告張佳揚及訴訟代理人張禕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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