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7,交,104,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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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104號
108年3月1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施溥怡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梁郭國
代 理 人 曾秀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7 年8 月24日裁字第82-V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頁),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1 時30分許,駕駛AVQ-9078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屏東縣○○鄉○○路000 號,因有「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為警製單舉發屏警交字第V00000000 號違規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被告認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屬實,於107 年8 月24日製開裁字第82-V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原告仍為不服處罰,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伊於107 年7 月23日遭警開單舉發拒絕酒測,並於107 年8 月6 日提出申訴。

然被告所提回覆稱,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屏東縣○○鄉○○路000 號前,因行車搖晃且忽快忽慢,遭警攔停發現酒味濃厚拒絕酒測。

惟此與事實不符,伊當時停車讓友人進入超商購物,然停車位置並未畫設紅線或黃線且依伊目測距離已離轉彎處10公尺,然停好約3分鐘後卻遭警方不當盤檢(非攔檢),警方稱伊停放轉彎處10公尺停放不當並要求酒測,非如被告所稱因行車搖晃且忽快忽慢,遭警攔停,然伊自認未違規亦未有如警察人員職權行使法第8條所述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行為,又若如舉發員警所述理應再舉發不當停車之通知單,伊未違規有豈可要求駕駛人於超商前停車處進行酒測,故拒絕警方之要求。

㈡、另依大法官會議535 號解釋之要旨,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依該條例第11條第3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伊未觸犯任何規定,何須配合酒測等語。

㈢、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答辯以:㈠、查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所以規定「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除應課予罰鍰90,000元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1項規定酒後駕車之處罰更為嚴厲,目的在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

再衡以處罰之基礎,係因人體內酒精含量,自開始飲酒時隨飲酒量漸漸累積增加,而於完成飲酒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最高,隨後即依代謝率逐漸代謝;

基此,倘駕駛人遭員警攔停後,積極拒絕接受酒精測試或消極推諉拖延,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有不公,且亦明顯有礙警員職務之順利進行,是駕駛人經警告知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不論以積極行為表示拒絕或以消極不配合方式排斥酒測,均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樣態。

㈡、另查,原告於107 年8 月6 日所提陳述單,稱因停車位置並未劃設紅線、黃線且依原告目測距離已離轉彎處10公尺,然卻遭警方不當攔檢,說原告停放轉彎處10公尺停放不當且要求酒測,原告自認未違規亦未有第8條所述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行為,又若如舉發員警所述理應再舉發不當停車之通知單,原告未違規有豈可要求駕駛人於停車處酒測,故拒絕警方之要求等云云,經舉發單位查覆稱,本案員警擔服巡邏勤務,在行經德美路段時發現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搖擺不定且忽快忽慢後停於屏束縣○○鄉○○路000 號統一超商前,見此情形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攔查,員警以廣播示意駕駛下車並熄火受檢,原告下車後在與警方談話過程中,員警發現原告滿身酒氣,故詢問原告是否有喝酒,原告一開始堅稱無喝酒,後在警方詢問下於密錄器01分19秒原告表示有小喝一下啦,在密錄器01分36秒原告稱我有喝啤酒3 罐(小瓶的),又按「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 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劃設紅黃線係為加強民眾警覺作用,本件雖未劃設紅黃線,仍屬法定不可臨時停車之處所,依法仍可舉發取締,未有不當攔檢之情況。

再者,經檢視採證光碟發現原告確有承認有駕車、有喝酒行為而自行選擇拒測,且本件員警確有告知拒絕實施酒測之法律效果,有採證光碟、員警職務報告書影本、採證相片可稽,故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舉發並無違誤。

㈢、綜上理由,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被警舉發「拒絕酒測(已告知其相關權益)」違規,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可稽,並經舉發單位查復確認依法舉發無誤,爰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第35條第4項(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處繳納罰款90,000元,吊銷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列之爭點外,其餘依原告起訴狀及被告答辯狀可認兩造均不爭執外,復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系爭舉發通知單暨送達證書、汽車車籍資料查詢表、駕駛人基本資料、原告陳述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07 年8 月14日內警交字第10731684700 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書、採證相片七幀、採證光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07 年10月1 日內警交字第10732002500 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書等件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17至35頁),應認屬實。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以上述事項據為主張,故本件兩造之爭點應為:㈠、本件舉發過程是否合法?㈡、原處分有無違法?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

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 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明定明文。

上開規定乃立法者有鑒於酒後駕車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之一,衡酌人民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測檢定之義務,便利酒測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且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或係為逃避其酒後駕車致可能受刑法第185條之3 公共危險罪之處罰,然由於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且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為杜絕此種僥倖心理,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效果,防堵酒駕管制之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是在駕駛人經執勤警員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自應予以處罰。

又授權警員實行酒測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

並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對象不以攔停之汽車駕駛人為限,對於已發現之駕駛行為,即便該駕駛人已自行停車,亦得對該次駕駛之駕駛人加以攔查酒測,汽車駕駛人不得無故拒絕。

蓋員警為維護社會大眾行之安全,對駕駛人實施酒測,進一步確定其酒精濃度,用以判定是否違反處罰條例,甚或有無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 公共危險罪嫌,實係遵守上揭警察勤務職權規定,核屬適法有據,無違比例原則,此觀司法院釋字第699 號解釋理由書:「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

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益臻明瞭。

是此,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屬於「個別臨檢」之性質,駕駛人不得無故拒絕之。

㈢、本件經本院勘驗採證錄影光碟檔案,結果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第40至44頁),經查:被告對上開勘驗結果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4頁),而從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當時確有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停車之行為,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無論是否劃有紅線,均屬禁止臨時停車之處,員警因此前往勸導,進而發現原告身上之酒味,原告並自承有喝一點點(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記載),原告既已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情形,當屬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無訛,況原告斯時已主動坦承有飲酒之行為,從而員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予以攔停並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依法並無違誤。

㈣、附帶一提,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實不宜接受任何關說與施壓,從勘驗結果中可知,原告屢次提及其父亦為警察,希望攔查員警網開一面,此舉實屬不妥,望自慎重。

六、綜上所述,原告確於前揭時間、地點,駕駛系爭車輛有「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90,000元,吊銷重型機車普通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並無違誤。

原告徒執前詞,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附件:
⒈檔名:【甲○○案現場密錄器】
①錄影畫面時間:1970/1/7(時間下同)16:52:54原告:我在美和那邊。
員警A:那都是你在開車
原告:對
員警A:對阿,怎麼好像有一點點味道啊。
原告:沒有啦
員警A:有沒有啦
原告:沒啦
員警A:那可以測吧
原告:我拒測啦
員警A:為什麼拒測,啊你不是說你沒喝嗎
原告:拒測啦
員警A:那為什麼要拒測
原告:我就要拒測啊,拒測啊
員警A:確定要拒測喔,啊有沒有喝
原告:沒有喝啊
員警A:沒有喝為什麼要拒測?
員警B :我跟你說啦,你知道拒測的效果吧?拒測會怎樣你知道吧
原告:我知道啊,罰錢啊
員警B :九萬塊嘛,還要吊車,跟吊駕照三年內都不能領,還要去上交通講習四小時,牌仔會吊銷三年內都不得考,都不能重新考照,連摩托車、汽車什麼的都要吊起來。
員警A:剛剛聽你講話就已經有點味道了,不要說沒味道
原告:我剛剛有小喝一點啦
員警B:看你自己啦,你之前有喝酒被抓過嗎?
原告:沒有
員警B:沒有嘛
原告:沒
員警A:要看你喝多少啊,對啊,不一定就一瓶而已啊。
原告:剛才有喝一點點
員警A:對啊,不一定就一瓶而已啊
員警B:你喝多少,你老實說沒關係
原告:我有喝啤酒
員警B:多少
原告:三罐
員警B:大罐還是小罐的
原告:小罐的,啊我是要載他回潮州
員警B :看你啦,你如果要測的話我可以給你十分鐘,再給你漱口,那給你等沒關係。
員警A:對啊,不然直接最高罰就是九萬
員警B:你一件九萬下去,啊車也要給你扣起來
員警A:對啊,看你的選擇
原告:警察先生,我坦白說好了,我爸爸也是警察,看能不能通融一下,我爸爸也是潮州那邊的警察。
員警A:這我們可能沒辦法
原告:我真的要載他回去啦
員警A :對啦,我知道你可能要載朋友回去啦,但是他如果沒有喝的話請他開車就好了啊,對不對,還是他也有喝
原告:他有喝,他也有喝
員警A:對啊
原告:他打電話來說叫我載他回去,我剛剛有過去
員警A:有指定駕駛可以請啊
原告:還是我們現在車子都停著,先叫排仔載他回去
員警A:這沒辦法啦
員警B:因為我們剛剛就有看到你開車了啦
原告:沒有啦,我剛剛停在這裡,我剛剛都沒有開,我是要叫他去領錢,我剛剛都沒有開車
員警A:我們可以調裡面的監視器
原告:可以、可以。
你們調,我剛剛都沒有開,我剛剛到這裡而已你們就。
員警A :一樣,你就是從這邊開到那邊,然後你就下車了。
然後我們開到你的後面請你下車這個樣子。
原告:對,警察先生,我剛才都沒有發,我剛才都沒有開車員警A:不然車子怎麼來到這邊的
原告:我沒有,我剛才都沒有開車
員警A:車子怎麼來到這邊的,我問你嘛
原告:啊沒有,你們可以用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來做那個。
員警A :哪邊的行車紀錄器,你的喔
原告:你們自己車上的啊
員警A:以我們車上的幹嘛
原告:我剛剛車子就停在這裡了,啊我跟你們坦白說我確實有開
員警A :對啊,的確是這個樣子啊,你就是有開啊,啊不然車子憑空會到這個地方喔。
原告:警察先生看可不可以講一下
員警A :沒有啦,我們已經在處理了,就這樣了,我們就是依法處理。
你就看你什麼時候飲酒結束的,現在要拒測,還是我們休息十五分鐘再做施測,這個讓你自己去選擇
員警B :啊要是0.18到0.24扣車,啊也是單子簽一簽,單子拿一拿回去,繳完第一期,分期完你就可以來領車。
員警A:因為你是初犯嗎
原告:對我是初犯
員警B :啊要是0.25起跳,公共危險。
不會扣車,車子不會給你扣,看地檢那邊罰多少,就多少。
原告:你要是說拒測的話就是九萬塊嘛
員警B:九萬塊
員警A:直接就九萬,哪沒得講
員警B :啊其他你要是說,沒有超過很多,地檢那邊可能三、四萬四、五萬這樣就完了。
啊要是測下去,0.18差不多兩、三萬那邊。啊0.17以下,就簽一簽你就可以回去了。
原告:我說坦白的啦,警察大人,我爸爸也是那邊潮州的警察啦,看可不可以講一下這樣子
員警A :沒有,我們都不認識啦,不要這個樣子啦,現在沒再說那個的
原告:啊我停路邊,為什麼你要攔我,我停路邊,你為什麼要攔我
員警A:不能攔你嗎
原告:啊我也沒有什麼違規啊
員警A:覺得你有點可疑啊
員警B:你要說違規喔。
我說實在的,這裡本來就不可以停車原告:這裡超商外面臨停。
員警B :不行啊,你要說實在的,這裡本來就不能停車。
轉彎處、路口處十公尺內,本來就不可以停車。
原告:沒有啊,但我們在店家外面臨停。
員警B:也是一樣阿,因為這裡就是禁止路邊停車啊。
員警A:你就去跟法官講嘛
原告:那你們開我拒測的單好了
員警A:你確定?確定要拒測
原告:確定
員警A :喔,現在時間民國107 年7 月23號凌晨01時12分,第一次詢問,先生叫什麼名字,有沒有相關的證件
原告:我有帶證件
員警A:有帶證件啦
②畫面時間16:59:34
原告前往系爭車輛,開啟駕駛座車門,入內拿取物品
員警A:所以是甲○○嘛
原告:對甲○○
員警A :甲○○啦,現在時間民國107 年7 月23號凌晨1 點13分
原告:可是你們這個也不是臨檢,我也沒那個,我也沒違規員警B :違規我剛剛不是跟你講了,那樣就算違規了
原告:我停在店家外面這樣算違規喔
員警B :對啊,轉彎處十公尺內本來就不可以停車了啊,那是不能臨時停車啊
原告:轉彎處內十公尺?
員警B:對啊,我們路口也算
員警A:這就路口啊,你現在到底是還有什麼問題啦
原告:沒有,我是覺得說,我今天沒有做什麼違規
員警A :不然你回去問你爸爸嘛,轉彎處所十公尺內可不可以停車,對不對。
你說你爸爸也是警察,那沒關係啊,你可以回去詢問你爸爸的意見啊,對嘛。
啊施先生,你到底要不要測啊?
原告:沒有啊,因為我有稍微喝點小酒,我拒測啊
員警B :好啦,你要拒測就這樣
原告:對啦,我拒測啦
員警A :確定要拒測啦,確定吼?
員警B:剛剛跟你說拒測的效果你都知道了吧
原告:就是扣車嘛
員警A :第一個最高罰九萬啦,而且要當場扣車喔,當場扣車移置保管,而且你還要參加道安講習喔
原告:啊三年內
員警A:三年內不得考照喔
員警B :駕照被吊銷了,三年內都不可以考,啊你要是其他的,吹下去就是一年。
員警A:阿你車上有沒有行車紀錄器啊
原告:有我有行車紀錄器
員警A:那你就提供給我們啊
③畫面時間17:03:28
原告:那個可不可以講一下啦
員警A:不要那些,不要講那些啦
原告:我跟你說我等一下叫我爸爸來開車
員警A :不用,不要講這些,事實就是這樣子。
你們剛剛就是從屏東回來吧
原告:我們剛剛從潮州回來
員警A:潮州喔,沒關係啦,我們都會調那個我們的監視器④畫面時間17:05:33
原告:警察先生,那個我開拒測好了
員警A:拒測啦
員警B :那我跟你講一下九萬塊喔,罰九萬。
然後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原告:啊那個,我九萬繳完就可以?
員警B :就可以領車了啊,你拿收據來就可以領車。
然後還有要吊銷駕照三年內不能考,然後道安講習四小時。
原告:啊這樣比如說我九萬繳完車的話不就
員警B:就是不要被抓到啊
原告:算沒有駕照喔
員警A:對
原告:沒有駕照的話,那是罰多少
員警B:沒駕照一次就是六千,就是不要被抓到
員警A:三年內都不能考領
原告:拒測,因為這個不是臨檢的話,這個拒測也有
員警A:這有分什麼嗎
員警B :我們是攔,你這是違規攔停啊,對啊,這我們本來就可以,那個我們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就有規定這個了啊,這個不是臨檢啊,臨檢是我們進入公共場所,那個營業的公共場所進入才算臨檢。
原告:就是在路邊那種的
員警B:路邊那種不是臨檢啊
原告:警察先生我希望還是,看可不可以大家
員警A:事情遇到了就是這樣處理
原告:真的啦我給你拜託
員警A :好啦,你坐我們那台車,你那車鑰匙給我,然後我載他回派出所
原告:啊我們裡個明天都還要上班,那這樣
員警A:對啊,等一下我們要開扣車單給你啊
員警B:弄一弄你們就可以回去啦
員警A:弄一弄你就可以回去啦
原告:警察先生拜託看可不可以
員警A :沒有啦,我們這個就照規定啦,不要這樣啦,這樣難看,真的難看,都有在錄音錄影,這麼多人在看不要這個樣子。
原告:我問一下,警察大哥你們是內埔的
員警A:對啊,對
原告:不然我先和你們回去好了
員警A:沒關係啊,坐我們的車,啊你的鑰匙呢
⒉檔名:【超商翻拍錄影畫面】
①錄影畫面時間:2018/07/13(時間下同)01:04:11 系爭車輛從畫面左側出現,並停靠於車超商門口處
②錄影畫面時間:01:05:51
系爭車輛副駕駛座車門打開,車上人員從副駕駛座下車
③錄影畫面時間:01:06:19
員警從畫面左側出現
⒊檔名:【行車紀錄器】
①錄影畫面時間:2018/07/13(時間下同)01:04:16 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左側,並停靠於路口轉角處
②錄影畫面時間:2018/07/13(時間下同)01:04:28 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前方,車輛後方煞車燈亮起又熄滅
③錄影畫面時間:01:04:40
員警A:AVQ-9078號駕駛下車熄火,AVQ-9078號自小客車駕駛 熄火下車
④錄影畫面時間:01:05:08
警車向前緩緩前進行駛
員警A:下車一下好不好
原告:蛤
員警A:下車一下
員警B:啊你們是沒聽到喔
原告:蛤
員警B:你們是沒聽到還是怎樣
員警A:沒關係,你們先下車一下,下車一下
⑤錄影畫面時間:01:05:35
員警從警車下車,原告也從系爭車輛下車並接受警方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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