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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50號
原 告 林義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6 月10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9 年度交字第150 號)不服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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