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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84號
原 告 林秀芳
訴訟代理人 徐文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未據本件原告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又原告於起訴狀內表明訴訟代理人為徐文光,惟未見狀內附有委任狀,應補正之。
另亦未見原告於起訴狀內所陳報之證物,請原告一併補陳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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