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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5號
原 告 蘇秀山
上列原告因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
應行補上列原告間因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原告前次書狀訴之聲明記載,原告所欲撤銷者尚包含「屏東縣政府108 年9 月26日屏府地權字第10875611000 號函」「屏東縣政府109 年1 月30日屏府地權字第10903386600 號函暨評議紀錄」「109 年5 月26日台內訴字第1090115160號決定書」,故請原告依照上開期限提出該等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過院,若逾期未補正,將逕予駁回。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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