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9,簡,20,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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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曹登傑
訴訟代理人 林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子瑋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查本件起訴狀內未附繕本,請原告補正起訴狀繕本(繕本應記載本件案號即109 年簡字第20號)到院。

又起訴狀內未見原告提出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證明,請併予提出。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林彥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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