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10,交,43,2021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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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43號
原 告 蔡壽全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
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本院前於110 年5 月27日以110 年度交字第43號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裁決書原本,原告迄今僅繳納裁判費,惟始終未提出裁決書原本,致本院無從得知原告明確之爭訟標的內容,故今再以本裁定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欲撤銷之裁決書原本,以利後續程序進行,倘原告逾期仍未繳交,將駁回原告本件起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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