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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陳芳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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