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2,訴,7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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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珅輝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被 告 莊智偉
被 告 葉錦陽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徐敏哲
被 告 柯榮忠
被 告 林修玄
被 告 葉登貴
被 告 尤鈞廷
被 告 黃世耀
被 告 黃榮慶
被 告 吳俊德
被 告 林志彥
被 告 林志彥
被 告 尤品程
被 告 林勝裕
被 告 許嘉宥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陳佳瑋
被 告 楊育坤
被 告 陳建宏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十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 由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8 月13日諭知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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