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3,審訴,54,20150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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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韋文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所為103 年度審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毒偵字第965 號、103 年度偵字第52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寄存送達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上訴人並於104 年3 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即於104 年5 月8 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因上訴人通緝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乃於104 年6 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裁定公示送達,該公示送達於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04 年6 月29日最後通知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發生效力,此有本院公示送達裁定、公示送達公告及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04 年6 月29日屏市行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憑,詎上訴人未於送達發生效力後7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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