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3,智訴緝,3,2015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
103年度智訴緝字第2號
103年度智訴緝字第3號
103年度智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建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289 號、100 年度偵字第11311 號、101 年度偵字第3814號、第7032號、第9532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