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被 告 葉文祥
上列聲請人為被告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文祥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具保停止羈押後,每日皆準時向派出所報到,茲因農曆新年即將到來,爰聲請准予在104 年2 月18日(除夕)至同年2 月23日(初五)期間,解除對被告葉文祥限制住居及向派出所報到之處分。
二、本件被告葉文祥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但無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103 年10月3 日裁定命其於具保新臺幣(下同)950 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限制出境及出海,應於每日中午12時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報到在案。
三、經查,被告葉文祥因涉犯詐欺取財、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而本件前已因其有逃亡之虞,除命其交保950 萬元外,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限制出境及出海、每日中午12時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報到,擔保其能按時到庭接受審判,若准予其請求,顯可能在解除限制住居及向派出所報到處分之期間逃亡,而影響本件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而此項可能性顯不會因為在春節期間而降低,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