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3,訴,351,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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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致瑋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致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致瑋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梁凱富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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