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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林威宏
被 告 施明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819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明宏被訴之竊盜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81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諭知無罪之判決,有判決書1 份附卷可佐。
茲因原告林威宏為告訴人,已於103年7 月15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87號卷第34頁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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