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交易,10,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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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文慶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

理 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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