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交易,87,2015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麗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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