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交簡,265,2015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新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新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新洲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14時許,在屏東縣九如鄉崁頂街某檳榔攤與友人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同日16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陳新洲於同日16時29分許沿屏東縣九如鄉林森路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林森路與五權路路口時,因與許碧霞發生交通事故(就陳新洲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據許碧霞撤回告訴)。

嗣警方據報到場並於同日17時18分測得陳新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0毫克,回溯其駕駛時仍達每公升0.27毫克(計算式:0.2+【0.0628×{68÷60}】=0.27mg/L)始悉上情。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陳新洲於警詢坦承有於當日16時10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並於同日17時18分許因車禍經警方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0.2 毫克之事實,核與證人許碧霞於警詢時之證述一致(見警卷第8 頁至第12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見警卷第13頁)、刑法第185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見警卷第15頁)、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見警卷第20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見警卷第22頁)、道路交通事故報告表㈠㈡(見警卷第25頁、第26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見警卷第28頁)、現場照片20張(見警卷第29頁至第38頁),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三、又按體內酒精含量由開始飲酒時的0%,依飲酒量漸漸累積增加,在完成飲酒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最高,隨後依代謝率逐漸代謝,至於體內酒精含量倒推計算代謝率,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77年8 月間針對國人進行實驗研究指出為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引自陳高村著,論酒後駕車對交通安全影響與其衍生的法律責任一文),此為本院辦理同類案件於職務上知悉之事項。

查案發後被告檢測呼氣酒精濃度雖為0.2毫克,然被告既自承開始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時間為16時10分許,至其發生交通事故後,員警到場並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時間為17時18分許,時間相隔約68分,依前揭國人體內酒精含量代謝率計算,被告於開始駕車時體內所含酒精濃度,約為0.27毫克(計算式:0.2+【0.0628×{68÷60}】=0.27mg/L)。

則被告駕車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0.27毫克,而高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定每公升0.25毫克乙情,亦屬明確,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陳新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財產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在飲用酒類後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仍執意駕駛小貨車在道路上行駛,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殊值非難。

惟念其於警詢時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無前科、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449 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