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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賢
選任辯護人 林榮和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十六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 日諭知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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